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其实,混合所有制在上世纪90年代党的文件中就有明确的表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外的经验都说明,混合所有制的基本实现形式是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指的是出资主体多元,而股份制指的是资本的组织形式。
混合所有制在我国实行有10多年了,民间资本投资国有企业取得了积极进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已占总企业户数的52%。但当前关于混合所有制的争论却仍很激烈,下面谈其中的三个问题。
一、混合所有制的理论依据
一些学者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理论依据是科斯·诺斯等开创的产权理论,反对的一方则认为这是以新自由主义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认为科斯·诺斯的产权理论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混合所有制是有借鉴意义的,但马克思关于商品两重属性的分析,则更早揭示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可以出现混合所有的组织形式。
马克思指出,商品作为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双重存在,其所有权自身是可以分离的,商品的这一内在特性,为其自身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生分离,并为不同的所有者拥有,不同的所有者又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从而产生纷纭复杂的企业组织形式开辟了道路。工业化初期,资本家曾集所有权、经营权于一身。随着工业化进程中协作和分工的发展,不仅所有权和经营权可分,所有权自身也出现了分离。“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所有权分为“自有资本的所有权”和“借入资本的所有权”。货币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法律所有者,产业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职能所有者,或者叫“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发生这种分离的原因就在于资本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值形态可以为货币资本家所有,其实物形态可以为产业资本家所有。
在“两种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资本有着特殊的运动形态。马克思指出:“货币资本家和生产资本家实际上相互对立,不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身份,而且在再生产过程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或者说,在他们手中,同一资本实际上要通过双重的完全不同的运动。一个只是把资本贷出去,另一个则把资本用在生产上”。
在“两种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资本的特殊运动形态可以表述为:
网格内的部分表示资本的实物生产运动,网格外的部分表示资本的价值借贷运动。其中G贷’是产业资本家付给货币资本家的利息。这里有几点应当强调指出:
第一,“两种所有权分离”发生在企业的实物生产过程之外。货币资本家在贷出资本以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过程。产业资本家在付足利息以后,合法拥有剩余利润。这种“两种所有权分离”内涵明确、界限清晰。
第二,“两种所有权分离”为资本的复杂运动提供了可能性。从资本的运动形式看,它可以表现为单纯的法律所有权和职能所有权分离,即产业资本家完全靠借贷资本经营;它更多地表现为复合的法律所有权和职能所有权分离,即资本家用借贷资本和自有资本混合经营;它可以表现为实物形态的积聚和价值形态的离散,如一个企业接受多个货币资本家的贷款;它也可以表现为价值形态的积聚和实物形态的离散,如一个金融财团向多个企业投资。
第三,“两种所有权分离”和“两权分离”可以并行不悖。前者发生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之外,同资本的现实运动本身无关;后者发生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之中,同资本的现实运动本身密切相关。经营权,严格说就是一种“指挥劳动”、“管理劳动”,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在法律所有权和职能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权可以进一步和职能所有权分离。当“两种所有权分离”和“两权分离”在一个企业中并行时,就呈现出三个层次:
资本的价值形态所有者——货币资本家或股东;
资本的实物形态所有者——产业资本家或法人企业;
资本的现实运动指挥者——经理或董事长。
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单纯的产品生产单位,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所有权、实物形态所有权和经营权都集中在政府手中。改革初期,我们认识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可分,不断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在一个时期内对所有权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民所有生产资料作为商品,也是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双重存在,也可以分离,而是笼统地说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归企业。这一方面造成国家在弱化所有权时,可能有损生产资料价值形态所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使企业不能明确得到应有的实物形态所有权,其经营权也难以强化。
既然私人资本通过法律所有权和职能所有权的分离创造了新的企业产权关系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复杂的资本运动形态(包括股份制),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可以设想国有生产资料也通过法律所有权和职能所有权的分离来明确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多种运动形态。
具体运动形态可以描述为:
网格内表示企业生产资料的实物运动,网格外表示同一生产资料的价值运动。两种不同运动的衔接应当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无论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分离后各自如何独立运动或相互组合、相互作用,从国家的角度说,是价值形态的积聚和实物形态的离散,并能保证其总体价值增殖;从企业角度说,则是实物形态的积聚和价值形态的离散,且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还可以从集体、个人以及私人资本、外国资本等方面筹集资金,把不同性质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转化为由企业统一经营的实物形态,并保证其国有资产增殖。”
应当强调的是,从理论上说,全民所有生产资料的“两种所有权分离”也是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外,因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都由企业负责,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至于“两种所有权分离”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再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则取决于企业经营的具体形式。这对国家来说不是最重要的。国家要确保的是它作为全民所有生产资料价值形态所有者的收益,即G国’。同时G国’也成为国有资产的利润冲动,而能否把准投资方向,就成了国有资产的市场风险。
以上分析说明,马克思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两重性的分析,为混合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至于混合所有制实现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马克思也曾指出:“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资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二、混合所有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产权组织方式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私私”或“公公”相混都不算混合所有制,尽管这两种混合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单一私人所有或单一公有企业的组织形式。我同意这种看法,同时我认为很难笼统地说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仅从资本结构分析,混合所有制突破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界限,无论资本的价值形态是公有还是私有,都已融合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在现代公司中,各利益主体通过治理结构形成一种混合的、复杂的产权安排。如果说“私私”相混不算混合所有制,那么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混合所有制吗?答案是有,而且是重要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
我在研究美国社会保障问题时,注意到美国员工按税法401K条款建立的养老基金,控制了大量美国公司的股份。这些养老基金应属于社会基金,其规模要比我们城镇或农村的集体经济大得多。为此,许多国外学者认为资本主义的性质悄悄发生了革命性变革。 1976年,美国管理大师德鲁克发表了《看不见的革命:养老基金社会主义是如何来到美国的》,按他的计算,当年美国补充养老基金控制了全美公司35%的股权,已经超过了相对控股所要求的比例。德鲁克惊叹,养老基金成为美国企业的新大亨,并没有经历任何危机和斗争,这是一个出人意料的成功案例,而如此巨大的产权变动居然没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当年德鲁克预测,到1985年美国养老基金控股的比例将达到70%,并断言:“如果社会主义的定义是生产资料工人所有,那么美国就是第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美国的养老基金后来放慢了前进的步伐,但到2005年美国养老基金总资产高达14.5万亿美元,超过当年美国12.5万亿美元的GDP,持有美国40.7%的股权,极大地改变了公司的资本所有权结构,使其社会化、多元化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其为混合所有。不仅美国的养老基金在公司股权中占有如此大的比例,欧洲一些国家也如此。
对现代市场经济这种企业产权结构的演变,同意德鲁克“养老基金社会主义”提法的人不多,多数人士称之为“社会资本主义”、“养老金资本主义”、“信托资本主义”等。这些变化,都可以被《资本论》关于货币资本与产业资本相分离可能产生的复杂运动形态所容纳,但其具体形态却大大超出了马克思的预想,如职工养老基金在资本市场上的巨大作用。
如果有人认为养老基金参股不算典型的混合所有制,那么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合股在发达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国有企业,多数在通信、能源、铁路、航空、机场、公共交通、邮政服务、军事工业、健康管理等行业或领域,一般可以分为国有全资公司和国家部分所有公司。例如,根据美国国家公共管理研究院(NAPA)对国有企业的定义,大致可分三类:
第一,完全政府所有企业(Wholly-owned Government Corporation),这类企业实施授权法令中政府所安排的任务而成立,由政府提供经费,资产归政府所有,由总统或部长任命其董事会或行政官员;
第二,政府部分所有企业(Partly-owned Government Corporation),这类企业的产权由总统和私人股东所选择的董事会支配;
第三,政府赞助企业(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 GSEs),这类企业虽然由私人投资、私人拥有(如联邦住宅贷款银行),但由于是政府特许,服从联邦政府的监督管理。
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2012年网上公布的统计数据,法国国有企业总数1143家,其中绝大多数是参股企业,国家独资或控股的为少数。国家控股管理局(APE)主要管理全资国有企业和25家控股企业,其中全资国有企业包括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巴黎自治港、国家印刷局等,控股企业有法国电力公司(84.4%)、国家邮政公司(77.1%)、法国博彩公司(72%)、阿海珐公司(14.33%)等。
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是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调整的,欧州一些国家二战后建立了不少国有企业,上世纪70年代后大大缩小了国家控股的比例。挪威北海石油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初按法律规定由国家百分之百控股,后来修改法律向社会转让出40%的股份,但仍然是国家绝对控股,高管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执行。
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是现代市场经济重要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我们坚持市场化导向的改革可以也应当借鉴。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作用
混合所有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种产权组织方式,自身并没有扩大私有资本或扩大公有资本的内涵。现在一些人激烈批评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新一轮私有化”,同时有人大力主张在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的控制力”,那都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即如何运用这一企业产权组织方式。针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当前发展混合所有制,至少具有两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一,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利于政企分开。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企业员工持股,使民营资本、员工的集体资本成为地位平等的企业权益资本,这将有利于打破一些行业国有资本的行政垄断,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国有企业改革30年,取得的成绩不小,但政企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总是“剪不断,理还乱”,关键在于国有资本的价值形态所有权、实物形态所有权以及经营管理权始终没有清晰界定和合理分开。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将资本的价值形态所有权与实物形态所有权分离(很难设想在现代化企业中有几台机床是民营的、另几台机床是国有的),在此基础之上,引入私人、集体以及外资资本,使原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造就不同利益主体的协商制约机制。按现代市场法则,政府作为持股人之一,不能随意支配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和分配决策,这为政企分开提供了一个产权制度平台。当然,真正做到政企分开,还有另一重要的方面,即政府职能转变。混合所有制不可能取代政府职能转变,但肯定可以促进这一转变。
第二,发展混合所有制进一步激活国有资本活力。
我们可以利用混合所有制这一企业产权形式,更灵活地运作国有资本。是否让国有资本进入或退出某一企业、某一行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选择。在那些需要国有控股的行业或企业,国有资本通过扩股增资可以放大控制力和影响力。在那些需要减少或退出国有资本的行业或企业,国有资本的减持是通过资本市场的公平、平等交易实现的,就某个行业、某个企业来看,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是减弱了,但从全社会的国有资本运行来看,却可以把那些从行业或企业中减持和退出的资本用到更恰当的领域,从而增强整体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从这一角度看,混合所有制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衔接起到了“焊点”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混合所有制还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按国际规则开拓海外资源和产品市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白银有色集团股份公司2011年收购了南非第一黄金公司,2014年投资世界第八大黄金公司--斯班黄金公司,成为这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先后在哈萨克斯坦、南非、刚果(金)、秘鲁建立原料和产品初加工基地,形成全球产业链的投资合作。白银有色集团股份公司在介绍情况时特别强调,这家曾经历8年政策性破产的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现在已经成为吸纳上百个民营和自然人股东的混合所有制公司,通过私募融资,为公司提供了大量发展基金。海外并购和投资的经历说明,如果还是当年的国有国营企业,那将寸步难行。白银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还表示,如果公司的民营和外国公司投资股比再高一些,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抵制地方行政干预,克服企业仍存在的行政化弊病。
最后,发展混合所有制需要分类实施。
混合所有制既然有积极作用,是否需要在国有企业全面推开?我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应该对企业的竞争状况、产业分布、功能定位、所有制结构等进行分类管理和引导。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曾提出:“从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来分析。凡是竞争性质的企业,都可以实行两种所有权相分离,让它们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一部分小型企业还可以考虑通过出售、转让,转归集体、个体所有,国家连法律上的所有权也不保留;还有一些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化,成为国家、集体以及职工合股的企业,经济上的所有权归企业。” “国家的股份最好不由政府直接掌握,而由企业化的投资公司掌握,以免重蹈政企不分的覆辙。”“那些还不具有竞争性质或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两种所有权可不分离,仍由国家经营。” 近30年后,我仍然坚持这样的观点,即应以企业的竞争与非竞争性质作为分类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一些人反对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就退缩回去了,在分类上提出民族品牌企业也要保持国有控制力,那么各地就可以将包括餐饮、烟酒、文化产业等众多民族品牌或地方特色品牌纳入国有控制范围,反而使国有资本不能“好钢用在刀刃上”。
我赞成将现在的国有企业分为公益、保障、竞争三类。其中保障类目前可以包括军工以及航天、航空核心企业和一些稀有或重要资源企业。在公益、保障类企业保持国有绝对和相对控股现在争议不大,极少数还可以由国家独资经营。 争议主要集中在竞争类企业。其实,正是混合所有制为国家资本进入或退出竞争领域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既然在竞争领域民营企业可以很好发挥作用,国家就没必要去经营实体企业,还要承担竞争风险,但国有资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股竞争性企业,从中获得的红利再用于国计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