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财产所有权及部分财产所有权“还权于民”的改革
经过了35年(1978~2013)的改革开放,我们现在面临着一种很尴尬的状态,政府控制着90%以上的财产所有权。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的最大区别,就是中国政府除了依赖财政收入持续高增长,掌控了大量的财政收入,还掌控着全社会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中国政府是全世界最有钱的政府。中国政府有钱的原因,除了中国税负偏高(中等略高的水平),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级政府拿走了全社会约90%以上的财产性收入。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从经济学的原理看,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要求产权的多元和财产所有权的多元。这就意味着全面深化改革必然要触及到财产所有权的改革,就财产所有权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大方向看,应该是实行“还权于民”的改革,把一部分财产所有权甚至是更多的财产所有权还给老百姓。在某种意义上,财产所有权的改革,可以带来中国生产力一次新的大解放。把部分财产所有权还给老百姓,减少政府对财产所有权的控制,其带来的长远影响不亚于中国1978年的改革开放。
政府控制着绝大多数财产所有权导致了三个问题:(1)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2)“寻租”行为“日趋”严重,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央企打上家族控制的烙印,演变为权贵资本控制;(3)社会公众的收入增长过分过度依赖工资上涨,使中国成为劳动力成本越来越高的国家。美国的历任总统及州长、市长对其任期内辖区的工资上涨实行严格的控制,因为工资过快上涨必然影响美国劳动力价格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美国的历任总统及州长、市长又会想方设法让老百姓增加财产性收入。发达国家的“民富”,相当大程度上是依赖财产性收入机会的相对公平及社会公众获得了全社会绝大部分份额的财产性收入。
2020年要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的难题是,各级政府大都考虑通过工资不断上涨来实现这一目标,如果在城乡居民收入翻番上,不解决社会公众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问题,过分过度依赖提高工资,就会使工资持续上涨,工资越来越高,中国很快就成为全世界劳动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翻番,要考虑通过财产所有权的改革增加财产性收入,来提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总收入水平,形成工资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结构性平衡。应该呼吁启动并推动财产所有权“还权于民”的改革,把一部分财产所有权还给老百姓和社会公众。在某种意义上,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触及到财产所有权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层面,财产所有权“还权于民”的改革有政策依据和政策支持。
从财产所有权改革的推进来看,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探索:一是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分类改革。当务之急要考虑两块农村土地的改革,一块是农民的宅基地,三亿套的农村居民住宅,成为闲置浪费最大的资源,能不能考虑直接把农民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给农民?如果是这样,部分农民可以卖了宅基地及房屋,加入到“农村居民市民化”的队伍中;另一块是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能不能尝试不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允许其直接进入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二是城市居民住宅的土地产权也要俟机改革,关于城市居民住宅用地的产权改革,可以尝试新老划断,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城市居民住宅只有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包括住房养老问题也受到7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束缚。可否考虑把城市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到200年或300年,同时开征物业税或房产税?现在关于物业税或房产税开征的建议大多没有考虑如何与土地产权改革相衔接,如果不进行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土地产权的改革,直接开征物业税或房产税,只能是继续推高房价,加大居民的居住成本。因此,应该把物业税或房产税开征与城市居民住宅用地的土地产权改革结合起来进行设计。
二、关于单一所有制改革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这个问题和上一个问题直接相关联。财产所有权的改革必然涉及到单一所有制改革,更涉及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中国各级政府控制着绝大多数财产所有权,除了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石油石化、电信、电网电力、烟草、铁路等若干领域是国有的单一所有制,若干领域的单一所有制为政府贡献了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坚决推动单一所有制的改革,在石油石化、电信、电网电力、烟草、铁路等领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混合所有制企业。
单一所有制改革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把很多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尤其央企作为改革对象,触及到了它们的既得利益。可以说,从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始,单一所有制改革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遭到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当然,这种反对不可能是公开的、直接的,而是间接的、隐晦的。目前,在单一所有制改革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上出现了一种代表央企利益的“改革主张”:在央企的子分公司层面划定范围让非公有资本入股甚至控股,如石油石化可以把孙公司层面的加油站业务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再如电网电力把孙公司层面的售电业务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如果按照这种“改革主张”发展混合所有制,既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又会导致新的“寻租”行为,任由央企自己决定拿哪块资产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任由央企自己决定让什么样的非公有资本入股控股,会形成更加严重的“寻租”与更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在央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及石油石化、电信、电网电力、烟草、铁路等单一所有制领域的所有制改革推进上,必须坚持央企是改革对象而不是改革设计者的原则,还要坚持从集团公司层面着手改革的原则,更要坚持这些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有资本全面开放的原则。在改革的实施上,要清醒的认识到: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有资本开放比非公有资本入股控股单一所有制的国企,更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改革政策出台及改革推进,应着力打开“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有资本无条件全面开放”的突破口,“法无禁止即可入”应成为非公有资本进入单一所有制领域投资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