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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泾源:健全产权保护制度,给民营经济吃下定心丸

时间:2021-07-24 01:46

编者按:新中国成立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经历几番变革,在改革开放之后,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定论被写入制度和法律之中。然而,近几年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以及国际国内局势的变化,这一定论竟在一时间引起广泛疑虑并影响“稳增长”目标。中央不得不再次重申“民营经济政策”,给民营经济站台补位、“吃定心丸”。本文中,著名学者孔泾源从产权保护制度与商业理性精神分析民营经济的成长环境以及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地位的重要性。

 

本文节选自《治理改革与市场建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经作者授权发布。原标题为“产权保护制度与商业理性精神”

 

 

 

产权保护制度与商业理性精神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使民营企业及其商业精神终于以制度变迁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获得了其复兴发展、理性化或现代化的必要意义和制度条件。但是,民营经济初始发展所依据的传统民间商业伦理毕竟并非现代商业理性,超越其自然本性限界而会通于后者,显然不可能再依赖韦伯式的宗教机制性心理媒介,也不能长期处于体制转轨中的扭曲状态,而只能更多地依赖于那种通常囿于难以突破的既得利益格局和诸如“搭便车”之类的机会主义行为而相对滞后的市场制度建设,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传统商业伦理的理性化转型和“企业家精神”的成长过程。

 

一、民营经济发展与市场规制原则

 

民营经济快速成长和民间商业精神的“野蛮式”释放,日益与市场建制及制度理性化过程产生“时差”与矛盾,民营企业作为个体理性意义上的“经济人”,其最大化行为往往越出原有的制度约束常规、但又缺乏新的有效性制度约束而产生出许多良莠掺杂的行为方式及极端化形式,甚至一时间无从规范民营企业行为以及推动民间商业伦理向现代商业理性的转型与升华。遍地开花的作坊商铺,经商“下海”的阵阵热潮,急功近利的盲目投资,技术成果的“山寨”应用,产权变形的企业组织,市场竞争的无序“红海”,当然也包括创业创新的潜在热忱等,其实都是民间资本基于传统商业伦理,在现有的制度约束条件或相对宽松的改革开放环境中尽力地挥洒自己的“经济人”本能或伸展个体利益边界。

 

体制转轨中的民营经济主体特征与“机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人”行为,是尚未理性化的民间商业精神或世俗商业伦理的现代复制品,以及民间资本在“体制疑虑”等特定条件下“逾淮而枳”之类的社会性反馈。市场建制和理性化过程滞后,使得这种行为不仅极易导致市场紊乱和社会问题,而且还有可能在价值信念和意识形态层面上引致一些人或管制部门对民营经济发展以及市场变革本身的“黄牌警告”甚至“红牌处罚”。社会上时常发生的对民营经济发展及其局限性的诸多微词和不休争论,实际上与民间商业伦理所引致的民营企业的“粗放性”“原始野蛮”逐利行为也不无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固然需要“精神因素”,但它终究是从产权明晰界定和市场公平交易等制度建设起步的。市场的最为广义、简洁也是最为适当的定义是“自愿交换的场所”,只有当经济交易建立在自愿契约的基础上时市场才会存在。为使市场存在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人们就必须有效实施某些规则,尤其是那些与保护产权和契约自由有关的规则。但是,无论历史上还是今天,既不存在“真正个人主义”的原始场所,也不会天然地产生自愿交换的契约规则。市场的产生及其运行,不仅取决于市场的参与方及其参与程度和互动深度,而且还取决于嵌入其中的由社会契约及政府供给的制度法则及其规制性质。市场与制度的供需互动和形成机理,决定着相关经济体的面貌与前途。

 

因此,促进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锻造现代商业精神和社会秩序,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成熟与定型”,不可绕道的改革路径是,建立健全各类产权平等保护制度,贯彻市场竞争、政府规制“中性原则”以及培育“企业家精神”。

 

二、建立各类产权平等保护制度

 

经过数十年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对非公有制经济存否是非的长期疑虑与争论之后,党和政府开始推进以平等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全社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最大公约数”正在求新与升华。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创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发展的体制环境;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加快编纂民法典,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遵循罪刑法定、不咎既往、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细化处置规则,慎用强制措施;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和选择性司法;以及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等。

 

按照平等保护产权重大政治决策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国家对已有相关政策法规实施清理,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新的各类产权平等保护的政策法规陆续出台。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按照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同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从案件管辖、立案撤案、强制措施、侦查取证、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办案协作、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执法监督等方面,规范和细化执法办案程序,维护程序性价值与惩治犯罪的实体价值间平衡,平等保护各所有制产权。2018年1月和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产权平等保护制度建设,推动了各种所有制经济深化产权改革、完善财产权利制度。在经过多年积累、法律法规已成体系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制度建设也有新的进展。

 

《治理改革与市场建制》

作者:孔泾源

 

三、培育现代商业伦理和“企业家精神”

 

各类产权的平等保护和市场制度的发育成长,有助于非正式约束层面的 “有恒产者有恒心”式的企业家精神的形成和民间商业精神的理性化转型。由“倒逼式”市场诱导和“规制型”政府供给共同促成的现代商业伦理,则会从利益取舍、行为方式、职业信念和心理结构等多维度推动民营经济主体形成“企业家精神”,认可市场秩序、敬畏市场规律、遵循市场机制、信守市场原则,进而自觉地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以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等方式,推动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培育“企业家精神”或现代商业伦理。重要政策包括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创新权益和自主经营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强化公平竞争权益保障,健全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营造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持正向激励和积极向上导向,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强化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保持艰苦奋斗精神风貌,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精神;支持创新发展,弘扬工匠精神,焕发企业家创业创新、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精神;引导企业家积极干事担当,履行社会责任,投身国家战略,弘扬企业家担当尽责、服务社会的精神;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化政府管理与服务改革,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和政策信息公开机制,为企业家提供优质高效务实服务;加强政府规划引领、企业家教育培训、优秀企业家队伍建设和示范带动作用。构建政策支持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成长的相关政策也随之出台。

 

塑造市场法治环境、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得到了法规回应和司法响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检察和审判职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坚持罪刑法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行贿犯罪的,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在执法层面,从被侵害和涉案两个维度,加强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障。既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维护企业家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创新权益等合法权益,又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以检查、审判职能及其良法善治努力,营造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法治环境,增强和激励企业家创业创新信心。

 

四、确立产权、竞争和规制中性原则

 

传统计划经济经过数十年以产权细化、深化为基础的治理性、市场化改革,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各类产权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民间商业伦理逐步理性化为现代“企业家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本建立起来。制度建构的法理逻辑自然应当是,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调整法律结构和民法关系,确认“竞争中性”和“规制中性”的市场原则,确保各类产权与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和“负面清单”外的各种经济成分无差别的平等发展地位。

 

“竞争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曾因一些西方政要和发达经济体作为经济外交大棒打压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的新兴市场国家而被非议与排斥。其实,“竞争中性”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法则,近来已为国内各界所认知和认可。“市场决定作用”的具体实现,就是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和竞争过程的公平,亦即“竞争中性”;政府的“更好作用”则主要体现在有效维护这种市场地位和竞争机制的平等与公平,或可称之为“规制中性”(Regulation Neutrality)。“竞争中性”与“规制中性”虽然是一体两面,但没有政府的“规制中性”就不可能有市场的“竞争中性”。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发展,既要贯彻“竞争中性”原则,更要推进“规制中性”改革,破除某些经济成分所享有、而被方方面面所诟病的公共补贴、信贷优惠、隐形担保、披露豁免、垄断经营、先占优势、软性约束、破产例外、信息强势、职能美化等超市场规则待遇,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规制方面的公平维护者作用。

 

国内市场上较长时期大量存在的过剩产能、过多库存、过高杠杆,以及“僵尸”企业等,其成因固然较为复杂,但竞争与规制非中性是其最深层的体制原因,其直接表象就是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难以出清的“体制内”企业。如果不进行较为彻底的竞争与规制中性化改革, 推进“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和清理“僵尸企业”不仅会面临巨大困难,而且其本身还会成为一种“经济疟疾症”,周期性反复发生,极大地浪费社会资源,造成长期、严重的资产资源错配和经济结构扭曲与僵化。这已为我国当代经济史所反复证明、并且还在发生的经济与体制痼疾。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迈出了竞争与规制中性的关键步伐。只有彻底贯彻竞争和规制中性原则,我国各类企业与资本的经济发展潜力、市场竞争能力和体制认可程度才会大大提高,经济转型升级、动能科技创新才能成为必然的过程。

 

但是,经过四十余年改革开放和市场建制,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及体制环境这些已成定论的制度与法律界定,在全党全社会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竟然一时间引起广泛疑虑并影响“稳增长”目标。决策层也不得不再次重申“民营经济政策”,给民营经济站台补位、“吃定心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实践上的成分交叉性和边界游离性,与“经济性质”上的体制倾向性和“价值敏感性”之间的二元分离及其冲突,使得将改革开放界定为“不越雷池”的“纯治理性改革”的历史局限性暴露无遗。

 

实践证明,治理改革和市场建制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迫切需要继续“解放思想”、坚持“实践标准”,深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认知和实践创新,按照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的制度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巩固和深化治理性改革已经确立的“竞争中性”“规制中性”和“产权中性”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平等地位,发挥其市场竞争中的各自的体制适应性优势,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及其民法体系。在思想理论和价值取向层面,彻底破除“单一所有制”偏好和迷信,客观汲取中国因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繁荣昌盛方面的经验,勇于正视、确认治理性改革所取得的“制度性变革”成果,继续完善与升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构建真正符合国情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和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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